乡镇企业非法招用童工有哪些案例?


在深入探讨乡镇企业非法招用童工案例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童工”的定义。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下面来看一个实际案例。某地的一家乡镇服装厂,为了降低人力成本,非法招用了多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这些孩子每天需要工作很长时间,劳动强度大,且工作环境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后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经过详细的核查,确认了该服装厂非法招用童工的事实。 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在这个案例中,该服装厂不仅被责令立即停止使用童工,并将这些孩子送回原居住地,还按照规定被处以了相应的罚款。同时,该服装厂的负责人也受到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此外,还有一些乡镇企业非法招用童工的情况表现为,以学徒工的名义招用童工,但实际上是让他们从事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工作,却支付极低的报酬。这种行为同样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一旦被查实,企业也会面临法律的制裁。 乡镇企业非法招用童工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也严重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发展权利。法律对非法招用童工的行为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良好秩序。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杜绝非法招用童工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