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出嫁女是否有权利分得村集体征地补偿款?


农村出嫁女是否有权利分得村集体征地补偿款,这是一个在实际生活中经常引发争议的问题,我们需要结合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村集体征地补偿款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给予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费用。这笔钱一般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分配。而判断一个人是否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要综合考虑户籍、在村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也指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这就从法律层面保障了农村妇女,包括出嫁女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出嫁女的户口仍留在本村,并且在本村有承包地,还履行了相应的村民义务,那么通常认为她仍然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有权利分得村集体征地补偿款的。即使出嫁女已经将户口迁出,但如果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这种情况下,她在原村集体的相关权益也不应被剥夺,也可能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然而,如果出嫁女户口迁出,在新居住地已经取得承包地并享受了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或者虽然户口未迁出,但长期不在本村生产生活,也未履行村民义务,那么村集体在分配征地补偿款时,可能会根据民主议定程序作出合理的决定,不一定会分配给她。不过,村集体的决定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侵害出嫁女的合法权益。 总之,农村出嫁女是否有权分得村集体征地补偿款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出嫁女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可以通过与村集体协商、申请政府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