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填写样本是怎样的?

我在公司负责财务工作,需要填写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但不太清楚具体该怎么填,也不知道填写样本是怎样的。希望了解下填写的具体内容、格式以及规范等方面,有没有详细的样本可以参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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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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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它是企业用来详细记录增值税相关业务的一种账目,能清晰反映企业增值税的计算、缴纳等情况。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到增值税的各种业务,比如销售货物产生销项税额,购进货物取得进项税额等,都要在这个明细账里记录清楚。 填写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时,一般采用多栏式账页。下面我们分别从各栏目及填写样本来说明。 “进项税额”栏:记录企业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比如企业购进一批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的税额就应填入此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除特殊规定外,一般凭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法定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来确定。 “销项税额”栏:核算企业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当企业销售商品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就要填入此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 = 销售额×税率。 “进项税额转出”栏:当企业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等发生用途改变,比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等,按照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时,就需要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这部分扣减的税额要填入“进项税额转出”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等。 “已交税金”栏:记录企业当月已缴纳的增值税额。企业在缴纳增值税后,根据实际缴纳的金额填入此栏。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填写样本示例: 假设某企业本月发生以下业务: 1. 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000元,税额1300元。 2. 销售产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000元,税额2600元。 3. 本月缴纳增值税1000元。 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填写如下: | 日期 | 摘要 | 借方(进项税额) | 贷方(销项税额) | 贷方(进项税额转出) | 借方(已交税金) | 余额 | | ---- | ---- | ---- | ---- | ---- | ---- | ---- | | [具体日期] | 购进原材料 | 1300 | | | | -1300 | | [具体日期] | 销售产品 | | 2600 | | | 1300 | | [具体日期] | 缴纳增值税 | | | | 1000 | 300 | 这里的余额计算是按照:上期余额 + 借方发生额 - 贷方发生额。最初余额假设为0,购进原材料时,借方进项税额1300元,余额就是 -1300元;销售产品产生销项税额2600元,记入贷方,此时余额变为 -1300 + 2600 = 1300元;缴纳增值税1000元记入借方,最终余额为1300 - 1000 = 300元。这个余额表示企业本月还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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