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的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行政诉讼管辖,通俗来讲,就是确定哪个法院有权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它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等。 首先来说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这是因为基层法院离当事人和案件发生地更近,方便当事人参与诉讼,也便于法院了解案件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是考虑到这些案件往往涉及的行政级别较高、专业性较强或者影响较大,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更能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专业性。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接着是地域管辖。一般情况下,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同时也便于法院调查取证和执行判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原告在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时的实际困难,给予了原告更多的选择。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因为不动产具有不可移动性,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执行判决。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管辖的范围和条件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要根据具体情况,准确判断案件应该由哪个法院管辖,这样才能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