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协议里的生死约定是否有效?

我和另一半打算离婚,在拟定离婚协议时,对方提出要加一个生死约定,就是如果以后一方发生意外身故,财产怎么分配之类的。我有点担心这个约定会不会不合法,所以想问问在离婚协议里加这种生死约定有没有法律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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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约定效力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离婚协议里的生死约定是否有效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什么是离婚协议。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 对于“生死约定”,我们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判断其效力。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如果生死约定涉及到人身关系方面,比如约定一方不得再婚、不得生育等内容,这种约定通常是无效的。因为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具有专属性和不可剥夺性,不能通过协议来进行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限制一方再婚的约定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要是生死约定是关于财产分配方面的,比如约定一方在意外身故后,其名下财产按照协议进行分配。这种约定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有效的。它类似于遗嘱的性质,只要订立协议的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那么在一方去世后,就可以按照约定来处理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但是,如果这种财产分配约定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导致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那么受胁迫、欺诈的一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此外,如果约定的财产分配严重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也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向法院主张该约定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里的生死约定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关键要看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是否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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