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时抵押权和债权应如何优先偿还?


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抵押权和债权的优先偿还问题是很多人关心的重要内容。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要明白什么是抵押权和债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如果有人向你借钱,用房子等财产做抵押,到期不还钱,你就有权通过处理抵押财产来拿回钱。而债权则是基于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比如别人欠你货款、借款等,你就拥有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里的担保权就包括抵押权。也就是说,在破产程序中,有抵押权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这是因为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具有优先性和追及性。 对于有抵押权的债权,债权人可以就抵押物进行变价,以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如果抵押物的变价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剩余部分的债权就作为普通债权参与破产财产的分配。 普通债权则需要在有担保权的债权得到清偿之后,才能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分配。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 所以,在企业破产时,抵押权对应的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债权人在进行交易时,可以通过设立抵押权等担保方式,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同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也应该合理安排债务,避免陷入破产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