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不给加班费给调休是否合法?
我最近经常加班,公司说不给加班费,用调休来代替。我不太清楚这样做合不合法,想知道从法律角度看,公司这种加班不给加班费给调休的做法到底正不正当呢?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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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加班不给加班费给调休是否合法这个问题时,需要区分不同的加班情形。 首先,对于休息日加班。休息日通常指的是周六和周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这意味着,在休息日加班时,公司有两种选择,如果安排了调休,就可以不支付加班费;如果不安排调休,那就需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加班费。所以,在休息日加班的情况下,公司用调休代替加班费是合法的。 其次,对于工作日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工作日就是正常上班的周一到周五,法定休假日则是像春节、国庆节等国家规定的节假日。根据法律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这里并没有提及可以用调休来替代加班费,也就是说,在工作日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时,公司不能用调休来逃避支付加班费的责任,必须按照相应标准支付加班费。 如果劳动者遇到公司在不应该用调休代替加班费的情况下这样做,劳动者可以先和公司友好协商,要求公司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如果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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