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休代替加班费是否合法?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最近公司业务忙,安排我们加班。之后说给安排补休,就不发加班费了。我不太清楚这样做合不合法,想了解一下在法律层面,补休能不能代替加班费,是所有加班情况都可以这样,还是分不同情况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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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休代替加班费是否合法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在双休日加班的情况下,补休代替加班费是合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这意味着,如果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后,能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就可以不支付这部分加班费。比如员工周末加班一天,之后公司安排在其他时间补休了一天,这种做法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但是,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以及法定休假日加班这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不能以补休代替。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需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像春节、国庆等法定节假日,公司安排员工加班,就必须按照规定支付三倍工资,不能用补休来替代这笔加班费。 另外,关于补休的时间,用人单位可在规章制度中做出规定,但一般不能超出合理期限。在实践中工资支付周期通常以月计算,所以补休应该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安排,这样能保障劳动者及时获得休息权利。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仍未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总之,不是所有加班情况都能用补休代替加班费,要依据具体的加班时间和法律规定来判断用人单位的做法是否合法。 相关概念: 补休:指劳动者在休息日或法定休假日加班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其他时间进行休息,以此来弥补加班占用的休息时间。 加班费:是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给加班劳动者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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