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以一方名义购房,分手后房屋该如何处置?


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以一方名义购房,分手后房屋的处置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 首先,从法律性质上来说,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房,虽然登记在一方名下,但这本质上属于双方的按份共有财产。按份共有就是指两个或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对房屋的出资比例就很关键,它决定了各自对房屋享有的份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同时,第三百零九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这就为我们确定双方对房屋的权利份额提供了法律依据。 分手后房屋的处置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第一种是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取得房屋的一方需要按照另一方的出资比例,给予对方相应的金钱补偿。比如,双方购房时共出资100万,一方出资60万,另一方出资40万,若取得房屋的是出资60万的一方,那么TA就需要按照40%的比例,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第二种方式是将房屋出售,双方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售房款。这种方式相对简单直接,避免了后续可能因为房屋使用、管理等问题产生的纠纷。 如果双方对于房屋的处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如出资证明、购房合同等,以证明自己的出资情况和对房屋的权利主张。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对房屋的归属和补偿问题作出判决。 总之,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以一方名义购房,分手后房屋的处置需要依据双方的出资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在处理这类问题时,建议双方尽量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求法律途径的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