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及法律效力具体内容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解决本案的程序问题所作出的对诉讼参与人发生法律效果的司法意思表示。下面我们分别来看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 首先是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行政诉讼裁定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比如不予立案的裁定,当法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如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等,就会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再如驳回起诉的裁定,如果在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依然存在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情况,法院会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此外,还有管辖异议的裁定,当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时,法院会对该异议是否成立作出裁定。 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方面也会用到裁定。财产保全裁定是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作出的。先予执行裁定则是在特定情况下,法院责令被告预先履行一定义务的裁定,像要求行政机关先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 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裁定也很常见。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审查并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的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的裁定也在适用范围内,当出现一些法定情形,如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等,法院会裁定中止诉讼;而当出现如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等情形时,法院会裁定终结诉讼。 关于法律效力,行政诉讼裁定生效后,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都具有拘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裁定的内容,不得再对已经裁定的事项提出相同的主张。对于法院来说,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已经生效的裁定。 部分裁定还具有执行力,比如先予执行的裁定,一旦作出并生效,被告就必须按照裁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如果被告不履行,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不过,不同类型的裁定其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和生效时间有所不同。有的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如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的裁定;而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如不予立案、驳回起诉和管辖异议的裁定,在上诉期内当事人不上诉,裁定才生效。 总之,行政诉讼裁定在行政诉讼程序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了解其适用范围和法律效力,有助于当事人正确参与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