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可调解的范围是什么?


在行政案件里,可调解的范围是有明确规定的。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行政案件调解的概念,它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当事人就有关行政争议进行协商,从而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首先是行政赔偿案件。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比如,行政机关违法对公民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导致公民财产受损,公民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在这类案件中,就可以进行调解。双方可以就赔偿的方式、数额等进行协商,达成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赔偿方案。 其次是行政补偿案件。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例如,政府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公民的房屋,在补偿问题上产生争议而引发的行政案件,法院可以主持调解,让双方就补偿的标准、方式等进行协商。 最后是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和自己的判断,自行决定如何适用法律的权力。比如,对于一些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规定了一定的罚款幅度,行政机关可以在这个幅度内自行决定罚款的数额。在这类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行政行为有异议而提起诉讼,法院可以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在合理的范围内达成一致。 总的来说,行政案件的调解范围主要集中在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上,这有助于更灵活、高效地解决行政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