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有哪些?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指的是在行政赔偿案件中,代表国家接受行政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的行政机关。简单来说,就是当行政机关的行为给老百姓造成损害后,负责赔偿的那个行政单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的范围确定方式有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这是最常见的情况,如果某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那么该行政机关就是赔偿义务机关。比如,某县市场监管局在执法过程中违法扣押了商户的货物,给商户造成损失,此时县市场监管局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其次,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之间对赔偿金额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机关应当先予赔偿。例如,公安局和城管局联合执法时,因执法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公安局和城管局就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再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这些被授权的组织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在特定情况下也能行使行政权力,当其侵权时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一些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进行收费管理等活动,若其行为违法造成损害,该组织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还有,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例如,乡政府委托村委会代收相关费用,村委会在代收过程中采取了违法手段给村民造成损失,此时乡政府就是赔偿义务机关。 最后,经过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比如,某企业对县环保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向市环保局申请复议,市环保局复议后加重了处罚,且加重部分被认定为违法,那么市环保局就要对加重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确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需要根据具体的行政行为实施主体、行政权力的来源等多种因素来判断,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遭受行政侵权时能够获得应有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