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定代理人的范围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因为我家小孩是未成年人,想让家里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帮他参与诉讼。但不太清楚民诉法定代理人的范围具体有哪些,不知道家里哪些人符合条件,所以想了解一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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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的人。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制度。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主要是指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他们由于年龄或者精神状态的原因,不能亲自进行诉讼活动,需要法定代理人代其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这就明确了法定代理人的确定与监护人的确定密切相关。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监护人的范围作出了详细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父母是其当然的监护人。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这些担任监护人的主体,在民事诉讼中就可以作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享有与当事人相类似的诉讼权利,能够代为行使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履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不过,法定代理人毕竟不是当事人本人,其诉讼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仍然由被代理的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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