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保证的范围是什么?
我给朋友做了担保,朋友又找了其他人给我做反担保。我想知道这个反担保保证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是只保证我的本金损失,还是也包括利息、违约金这些呢?不太清楚法律上是如何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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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当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后,其自身便承担了一定的风险,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第三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保证的范围通常由当事人在反担保合同中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证范围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规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主债权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主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利息是指主债权所产生的孳息,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损害赔偿金是指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权人在实现债权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如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在反担保中,这些费用同样适用。也就是说,如果反担保合同没有特别约定,反担保人要对担保人因履行担保责任而产生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追偿权的费用承担保证责任。例如,担保人替债务人偿还了债务本金及利息,还因为追偿产生了律师费和诉讼费,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反担保人要对这些费用都进行偿还。 不过,当事人可以在反担保合同中对保证范围进行约定。这种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比如,当事人可以约定反担保人只对主债权承担保证责任,或者只对部分费用承担保证责任。这样的约定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能够更好地满足不同当事人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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