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效力范围是什么?


刑法的效力范围,其实就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方,对哪些人能够产生效力,它主要包括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两个方面。 首先来说说刑法的空间效力。它解决的是刑法在哪些地域对哪些人适用的问题。这其中又包含了几种不同的原则。属地原则,就是只要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这里的领域,不仅包括陆地,还包括领水、领空,以及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比如说,在我国的一艘远洋货轮上发生了一起盗窃案件,哪怕这艘货轮正在公海上行驶,也适用我国刑法。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中有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原则是针对我国公民的。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的,则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保护原则是指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对国家和公民权益的保护,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条。 普遍管辖原则,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我国刑法。这有助于我国在国际事务中履行责任,打击国际犯罪。 接下来谈谈刑法的时间效力。它主要涉及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刑法的生效时间通常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布之后马上生效,另一种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生效。失效时间也有两种,一是由立法机关明确宣布废止,二是自然失效,也就是新法代替旧法,旧法自然失效。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也就是说,原则上适用行为时的旧法,但如果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总之,刑法的效力范围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明确了刑法适用的界限和范围,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