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成立时间是如何认定的?
我最近涉及到一份保证合同,对合同成立时间不太清楚。想知道法律上对于保证合同成立时间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是签字那一刻算成立,还是有其他判定标准?希望能详细了解下相关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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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成立时间的认定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首先,保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一般来说,当保证人和债权人在保证合同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这是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还有特殊情况,如果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也成立。另外,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这是《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所规定的。 总之,保证合同成立时间大多是签字、盖章等形式完成之时,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况需要依据具体履行等情况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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