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保证人延期协议能视为新的保证合同吗

我在处理一些涉及担保的事务,遇到了保证人延期协议的情况。不太清楚这种协议是不是就等同于新的保证合同。想了解在法律上,到底该怎么认定它,这种协议和原来的保证合同之间到底有哪些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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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人延期协议是否视为新的保证合同,不能一概而论。 首先,要明确保证合同的概念。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如果保证人和债权人在保证人延期协议中有全新的权利义务约定,与原保证合同有显著区别,那么可能被视为新的保证合同。例如在新协议中,对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限等关键内容做出了实质性变更,改变了原来保证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格局,这种情况下就可能构成新的保证合同 。 但如果保证人延期协议只是简单地对债务履行期限进行延长,没有涉及保证合同主要条款的实质性变动,那么通常不能将其认定为新的保证合同。比如原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方式等都未改变,仅仅是把债务到期时间往后推,一般就不构成新的保证合同。 另外,如果在原保证合同履行过程中,保证责任已经消灭,之后签订的保证人延期协议,若要构成新的保证合同,则需要有明确的新要约和承诺等合同成立要件。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未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债权人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有证据证明成立了新的保证合同的除外。这也说明在保证责任消灭后,要形成新的保证合同是有严格条件的。 总之,判断保证人延期协议是否为新的保证合同,关键在于看协议内容是否对原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做出了实质性改变,以及是否符合合同成立的相关法律规定。 相关概念: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关系,目的是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要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 保证责任: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范围,在这个期间内债权人要依法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可能免除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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