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刑事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简单来说,就是不用经过检察院,被害人自己就能去法院告的案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包括以下几类: 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一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告诉是启动司法程序的前提条件,如果被害人不告诉,司法机关通常不会主动介入。比如侮辱、诽谤案,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但如果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还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虐待案也是告诉才处理,《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侵占案同样属于此类,《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既可以由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也可以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比如故意伤害案(轻伤),《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相关内容。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相关内容。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第三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是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当公权力机关不履行职责时,被害人可以通过自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例如,被害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抢劫行为,但公安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立案,此时被害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