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是怎样的?


在法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它指的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收集或提供证据的义务,并有运用该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通常情况下,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也就是提出诉讼请求的一方(原告)需要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法律规定被告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领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因为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掌握着大量的证据和信息,相对人处于弱势地位,难以收集到足够的证据。所以要求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有利于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例如,当公民对某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时,该行政机关需要证明其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等。 在民事诉讼中,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在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因为环境污染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往往很难证明污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污染者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污染排放情况更为了解,由其承担举证责任更符合公平原则。再如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纠纷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也就是说,被告需要举证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如果患者主张医疗机构存在过错,而医疗机构主张自己没有过错,那么医疗机构就需要对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也是基于医疗行业的专业性和信息不对称性,为了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而作出的规定。 总之,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主要集中在行政诉讼以及民事诉讼中的一些特殊侵权纠纷等领域。被告在这些情形下,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履行举证义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可能会面临不利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