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间接损失的范围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间接损失是指基于合理预见规则,由违约方或过失方的违约行为或过失行为导致受损方丧失了可能获得的利益。 在缔约过失中,间接损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常见类型。首先是可得利益的损失。可得利益是指如果合同能够正常履行,当事人可以获得的利益。例如,甲和乙在洽谈一个合作项目,甲基于对该合作的预期,拒绝了其他类似的合作机会。但由于乙的缔约过失,导致合作项目未能达成。那么甲因拒绝其他合作机会而丧失的潜在收益,就属于可得利益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这里的赔偿责任就包含了对可得利益等间接损失的赔偿。 其次是为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损失。比如,一方为了即将签订的合同进行市场调研、租赁场地、采购原材料等支出的费用。如果因为对方的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法成立,那么这些已经支出且无法挽回的费用就属于间接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受损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赔偿。 再者是因丧失其他交易机会而造成的损失。当一方与另一方进行合同磋商时,可能会错过与其他第三方进行交易的最佳时机。一旦磋商的合同因对方的缔约过失而不能成立,那么错过的其他交易机会所带来的潜在利益损失也应属于间接损失的范畴。不过,这种损失的认定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即这种交易机会是合理可预见的,并且损失与缔约过失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最后,在确定缔约过失间接损失的范围时,需要遵循合理预见规则。也就是说,这种损失必须是在缔约时,过失方能够合理预见到的。如果损失超出了过失方在缔约时的合理预见范围,那么过失方可能无需对这部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总之,在遇到缔约过失导致间接损失的情况时,受损方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