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损害赔偿范围有哪些?
司法损害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看守、监狱管理权时违法给无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下面从不同方面详细介绍其赔偿范围。
首先是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规定,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简单来说,如果公民被错误拘留、逮捕或者被错判有罪并执行了刑罚,之后被证明无罪,就可以获得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
其次是生命健康权损害赔偿。同样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也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比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导致公民身体受伤甚至死亡,这种情况下公民或其家属可以要求赔偿。
财产权损害赔偿也是司法损害赔偿的重要部分。《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规定,违法对财 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如果司法机关违法对公民的财产进行了处理,或者公民被错判并执行了财产刑,之后被改判无罪,都可以就财产损失获得赔偿。
司法损害赔偿范围主要围绕人身自由权、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这几个方面,当公民的这些权利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受到损害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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