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可受案的范围有哪些?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指哪些劳动争议可以被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受理并进行处理。了解这一范围,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基础。比如,一些灵活就业人员、临时工等,可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在工作过程中就可能需要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双方对此有分歧,就属于可受案的劳动争议范围。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合同是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在劳动合同的各个环节都可能出现争议。例如,用人单位在未经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工作岗位、降低工资待遇等,或者劳动者违反规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等情况,都属于此类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除名、辞退,或者劳动者主动辞职、离职等情况,都可能引发争议。比如,用人单位以不合理的理由辞退劳动者,或者劳动者认为自己的辞职申请被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批准等,都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关系到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保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就会引发争议。福利、培训和劳动保护也是劳动者关注的重要方面。例如,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或者不给予劳动者应有的培训机会等,都属于可受案的劳动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应得的回报,用人单位拖欠或者克扣劳动者工资,就会引发争议。工伤医疗费是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后应获得的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拒绝支付或者支付不足,也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是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补偿,双方对此有争议也可以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除了上述列举的情况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争议也可以受案处理。这为劳动争议的处理提供了更广泛的依据。 总之,明确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有助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准确地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争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