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主体的范围是怎样的?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责任是一种特殊的归责原则。通俗来讲,即使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过错,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法律也会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原则主要是为了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受害者,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合理的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对于道路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主体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首先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机动车一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这体现了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特殊保护,因为在与机动车的碰撞中,他们往往处于更易受伤的弱势地位。 其次是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如果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存在过错,比如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却未及时维修等情况,即使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过错,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 再者,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也属于无过错责任主体。只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保险公司就要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论被保险人是否有过错。这是基于交强险的强制性和社会保障功能,旨在及时为受害者提供基本的经济补偿。 最后,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等实际使用人是无过错责任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总之,道路交通事故无过错责任主体的范围是多方面的,具体的责任承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在遇到交通事故纠纷时,当事人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