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哪些?


自诉案件,简单来说,就是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直接到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而不需要经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自诉案件的范围。 首先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主要依赖被害人自己去法院起诉,法院才会处理,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包括以下几种: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即通过暴力手段干涉他人结婚或离婚自由的案件;虐待案(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的案件;侵占案,也就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案件。 其次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类案件要求被害人有相应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重婚案,遗弃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以及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最后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这是为了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当公权力机关不履行职责时,被害人可以通过自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等相关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