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行使船舶留置权的权利范围是怎样的?
我有一艘船舶涉及到留置权的问题。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请求行使船舶留置权的时候,权利范围到底包括哪些内容。比如可以对船舶的哪些部分进行留置,留置期间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等等。希望能了解这方面的详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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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留置所占有的船舶,以保证造船费用或者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下面来详细说说请求行使船舶留置权的权利范围。 首先,关于留置权所及的船舶范围。根据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通常留置权人留置的应当是其合法占有的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的船舶。这里强调“同一法律关系”,简单来说,就是留置的船舶要和造船或者修船等产生债权的行为有直接关联。比如,修船人因为修理某一艘船舶而产生了修理费用债权,那么就可以留置该艘被修理的船舶。一般情况下,留置权的效力及于船舶的整体,包括船体、设备以及船上属于船东的相关属具等。也就是说,只要是与产生债权的这艘船舶相关的整体部分,都在留置权可及的范围内。 其次,留置权人在留置期间的权利。留置权人有权占有船舶,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实现。在占有期间,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船舶的义务。《民法典》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过,留置权人也可以收取船舶在留置期间产生的孳息,比如船舶出租产生的租金等,用以抵偿债权。 再者,关于优先受偿权。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有权就该船舶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船舶的价款优先受偿。根据法律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体现了法律对留置权人权益的保障。 最后,留置权的行使也有一定的限制。留置权人不能随意处分船舶,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并且,如果债务人提供了适当的担保,留置权人应当返还船舶,留置权消灭。总之,请求行使船舶留置权的权利范围既保障了留置权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其行为进行了规范,以维护公平合理的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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