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怎样的?

我在商业合作中,对方欠我钱但一直拖着不还,我了解到他对别人也有债权,听说我可以行使代位权。但我不太清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是如何界定的,是可以要求对方的债务人把所有欠款都给我,还是有一定的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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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范围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下面我们详细来探讨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首先,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这意味着债权人只能在自己的债权数额范围内行使代位权。例如,甲欠乙 10 万元,丙又欠甲 15 万元,若乙行使代位权,其所能主张的数额最多为 10 万元,而不能超过这个范围去要求丙偿还 15 万元。这一规定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中有明确体现,该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其次,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不能作为代位权行使的对象。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这些权利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与债务人的生活密切相关,所以不能被债权人代位行使。比如,丙对甲享有的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乙就不能代位行使。 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还需要考虑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是否到期。如果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权人一般不能行使代位权。因为在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相对人没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此时行使代位权可能会损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行使范围,以确保自身权益的合法实现,同时避免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必要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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