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情形有哪些?
我有一块城镇土地,最近在了解土地使用税相关内容。想知道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样心里好有个底,避免多缴税或者漏缴税,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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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以下为您介绍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常见情形。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这里的自用土地,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办公用地和公务用地。比如政府机关的办公楼所在土地,就属于自用土地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项,可享受免税政策。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也免征。像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其教学、医疗等业务用地,符合《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无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同样免税。宗教寺庙的举行宗教仪式等用地,公园、名胜古迹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按照规定不用缴纳土地使用税。 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征。这些属于社会公共资源,为大众服务,依据相关法规给予免税待遇。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比如种植农作物的耕地、养殖牲畜的场地等,只要是直接用于生产的,根据规定就不用缴纳该税。 另外,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不过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土地使用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免税条件,就应当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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