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代位权的范围是什么?

我最近涉及到一些债权债务方面的事情,听说有代位权这么个概念。我想了解下,代位权的范围具体是怎样规定的呢?比如哪些权利可以行使代位权,哪些不可以,有没有明确的界限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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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代位权范围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在特定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去行使债务人对别人的权利,来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够实现。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这里就明确了代位权的基本行使条件和大致范围。 代位权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从权利性质上,主要是债务人的债权。这包括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债权,比如买卖合同中,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货款请求权;还有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比如债务人因第三人侵权而获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不过,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才行,如果是非法的债权,比如赌债等,就不能作为代位权的标的。 其次,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也在代位权范围内。从权利是依附于主债权的权利,例如担保物权。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有抵押、质押等担保,债权人在行使代位权时,也可以一并主张这些担保权利。 然而,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是不能行使代位权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通常是指基于人身关系产生的权利,像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这些权利与债务人的人身紧密相连,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只能由债务人自己行使,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 在实践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也就是说,债权人不能超过自己所享有的债权数额去行使代位权。例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10万元,那么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时,最多只能主张10万元的权利。如果超过这个范围,法院一般是不会支持的。 另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通过向人民法院请求的方式来进行,不能自己直接去要求第三人履行义务。只有经过法院的审理和判决,才能确定债权人是否有权行使代位权以及如何行使。这是为了保证代位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总之,代位权的范围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限制,债权人在行使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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