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在什么情况下不会判离?


在离婚诉讼中,第二次起诉离婚并不必然会被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下面为您详细介绍一些可能导致第二次起诉离婚仍不判离的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依据进行说明。 首先,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这一核心判断标准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如果在第二次起诉时,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法院很可能不会判离。比如,虽然双方有争吵,但并没有达到长期分居、严重家庭暴力、重婚等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的程度,且双方在法庭上都表现出有和好的意愿,法院会认为夫妻感情尚有挽回的余地,就不会轻易判决离婚。 其次,关于证据方面。若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离婚诉求,法院也难以判离。比如,原告声称被告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但却拿不出相关的证据,如公安机关的处罚记录、医院的戒毒证明等,那么法院就无法认定被告存在这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再者,特殊情况的考虑。如果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法院也可能出于多方面的因素考量而不判离。例如,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提出离婚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第二次起诉时如果仍处于这个特殊期间,同样不会判离,这是法律对女性权益的特殊保护。另外,如果夫妻双方有未成年子女,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成长的角度出发,若认为维持现有家庭关系对子女的成长更为有利,也可能不判离。 此外,在第二次起诉离婚前,双方又有共同生活、相互履行夫妻义务的行为,这也可能让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从而不判决离婚。比如,双方在第一次起诉后又一起出去旅游、共同照顾老人等。 综上所述,第二次起诉离婚时,法院会综合各方面的因素,依据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准予离婚。原告需要充分准备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这样才能增加获得离婚判决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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