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担保债权在破产清算赔偿顺序中是怎样的?


在企业破产清算的过程中,有担保债权的赔偿顺序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什么是有担保债权呢?简单来说,有担保债权就是债权人在出借资金或者提供货物等交易过程中,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了一定的财产作为担保。比如,债务人用自己的房产、车辆等不动产或动产进行抵押,或者将一些权利进行质押。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有权就这些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在破产清算中,有担保债权具有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的地位。也就是说,当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会先对有担保的财产进行处理,用所得款项来偿还有担保债权。 但是,有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也不是绝对的。如果担保财产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的有担保债权,那么未受偿的部分就会作为普通债权,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来进行处理。普通债权的清偿顺序是在有担保债权之后,并且需要在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之后,才能得到清偿。 此外,如果在破产程序中发现担保权的设立存在违法或者其他无效的情形,那么该担保债权可能就不能按照正常的优先顺序受偿。例如,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在实际操作中,有担保债权的债权人需要及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的担保合同等证明材料。管理人会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和确认,确定其是否属于有担保债权以及担保财产的范围和价值等。如果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审查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总之,有担保债权在破产清算赔偿顺序中具有优先地位,但也受到一些法律规定的限制和约束。债权人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