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欺诈客户的行为包括哪些?


证券欺诈客户指的是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里,违背客户真实意愿、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常见的证券欺诈客户行为。 第一种是违背指令行为。证券公司要严格按照客户委托的时间、价格、数量等要求买卖证券。若未按客户指令操作,擅自更改委托内容交易,就属于欺诈。比如客户要求以每股 10 元价格卖出某证券,证券公司却以 9 元卖出,损害了客户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应当置备统一制定的证券买卖委托书,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须作出委托记录。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是不当劝诱行为。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为自身利益,可能不考虑客户实际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诱导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例如向风险承受能力低的客户大力推荐高风险的股票。这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不得对证券价格的涨跌或者市场走势做出确定性的判断;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而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种是挪用行为。这是指证券公司私自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证券。客户将资金和证券交给证券公司托管,证券公司只能按客户指令使用。若擅自挪用,就是严重的欺诈。像挪用客户资金去为自己或其他客户的交易提供资金支持。《证券法》明确禁止证券公司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者证券。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责令关闭。 第四种是虚假陈述行为。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可能会故意向客户提供虚假信息,误导客户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比如编造、传播虚假的上市公司业绩信息。《证券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还有其他欺诈行为,如混合操作,即证券公司将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混合操作,可能会为了自营业务的利益而损害客户利益;证券公司不按规定为客户保密,泄露客户的交易信息等。当遭遇证券欺诈客户行为时,客户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可以向证券监管机构投诉,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要求赔偿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