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八条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来解释一下这其中涉及的几个行为概念。玩忽职守就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或者偷懒不履行职责,结果让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损失。比如该去检查某基金公司合规情况却没去,导致一些违规行为没被及时发现,损害了投资者利益。滥用职权就是工作人员超出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给他规定的权力范围,去决定或处理那些他没权力管的事,或者借着权力为自己谋私利,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受损。比如违规给不符合条件的基金公司发放牌照。徇私舞弊是说工作人员在办公事的时候,为了自己的私情或者私利,故意不按事实和法律办事,该做的不做,不该做的却做了,或者做出不公正的处理决定,损害了相关利益。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就是靠着自己的职权和职位,直接或者暗示别人给自己送财物。 对于这些行为要承担的责任,分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方面,它是法律责任的一种,是特定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进行的行政制裁,一般针对比较轻微的违法违纪行为。行政责任包含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这里具体说的是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有轻微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内部纪律的人员进行的制裁,常见的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这8种。如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但情节很轻微,危害不大,按照刑法规定不构成犯罪的,就会由其所在单位、上级单位或者监察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刑事责任方面,如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使得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那就构成了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依据《刑法》第397条规定,对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要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相关概念: 玩忽职守: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赋予的职权,决定或者处理其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者行使职权时假公济私、以权谋私,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徇私舞弊:在公务活动中,为私情、私利等,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该为不为,或者不该为而为之,或者枉法作出处理决定,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权、职位,明示或者暗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 行政处分: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或者违反内部纪律人员给予的一种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