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出卖人因买受人濒临破产而不履行合同,出卖人是否构成违约?

我是一个出卖人,和买受人签了合同。最近得知买受人濒临破产,我担心钱收不回来,就没按合同履行。现在对方说我违约,我很纠结,不知道自己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违约,想了解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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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安抗辩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探讨出卖人因买受人濒临破产而不履行合同是否构成违约这一问题时,我们需要综合多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形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不安抗辩权这一重要的法律概念。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濒临破产显然属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符合上述法条规定的情形。 当出卖人有确切证据证明买受人濒临破产时,根据不安抗辩权,出卖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这种情况下是不构成违约的。但出卖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买受人濒临破产。比如,有法院受理买受人破产申请的裁定书,或者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买受人资不抵债的审计报告等。如果出卖人仅仅是道听途说或者主观猜测买受人濒临破产,就擅自不履行合同,那么就属于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出卖人依据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合同后,需要及时通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出卖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时,还有通知和后续视情况处理的义务。如果出卖人没有及时通知买受人,可能也会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 综上所述,出卖人因买受人濒临破产而不履行合同是否构成违约,关键在于出卖人是否有确切证据证明买受人濒临破产以及是否按照法律规定行使不安抗辩权。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出卖人不构成违约;反之,则可能构成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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