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环境公益诉权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我想了解环境公益诉权,不知道它背后的理论基础到底是啥。我平时比较关注环保问题,也知道现在有环境公益诉讼,但对于支撑这种诉权的理论不太清楚,希望能有人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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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公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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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权指的是当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之虞时,特定的主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权利。那么,它的理论基础主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公共信托理论。这一理论认为,像空气、水、海洋等环境要素是全体公民的共有财产,公民将这些环境要素委托给国家进行管理。国家就如同受托人,有责任和义务妥善管理这些环境资源,以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一旦受托人没有履行好职责,导致环境公共利益受损,公民作为委托人就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为环境公益诉权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撑。我国虽然没有明确以公共信托理论为法律条文的直接依据,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政府对环境资源管理的责任,与公共信托理论中政府的受托责任相契合。 其次是环境权理论。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在良好、适宜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权利。它是一种基本人权,包含了公民对清洁空气、干净水源等环境要素的权利。当环境受到污染或破坏,公民的环境权就受到了侵害。为了保障公民的环境权,就需要赋予公民或者其他主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这从根本大法的层面肯定了公民的环境权益,为环境权理论提供了宪法依据,进而支持了环境公益诉权的存在。 再者是诉讼信托理论。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由于环境公共利益涉及众多主体,难以由每个主体都来直接行使诉权。因此,可以通过法律规定或者授权,将环境公益诉权信托给特定的主体,如检察机关、环保组织等。这些特定主体代表众多的环境利益相关者提起诉讼,以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就是诉讼信托理论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中的具体体现。 最后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该原则意味着任何纠纷和争议都应当通过司法途径得到最终的解决。当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行政手段等可能无法完全解决问题,此时就需要司法介入。环境公益诉权的存在,使得环境公共利益纠纷能够进入司法程序,由法院进行公正的裁决。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环境公益诉讼也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这为环境公益诉权通过司法途径实现提供了程序法上的依据。 综上所述,公共信托理论、环境权理论、诉讼信托理论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共同构成了环境公益诉权的理论基础,这些理论相互关联、相互支撑,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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