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亲生子女涉嫌什么罪名?


出卖亲生子女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通常涉嫌拐卖妇女、儿童罪。下面为您详细解释: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定义。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实施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这里的“妇女”,是指已满14周岁的女性;“儿童”,是指不满14周岁的男、女儿童。也就是说,只要是以出卖为目的,对妇女、儿童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就构成了拐卖妇女、儿童罪。 在出卖亲生子女的情形中,如果父母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子女卖给他人,就符合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比如,父母为了获取钱财,将自己的孩子卖给人贩子或者其他买家,这种行为就属于典型的出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情况。 法律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不过,如果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但即使是送养,也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收养的相关规定,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送养和收养,否则也可能面临法律风险。总之,出卖亲生子女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