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害团伙作案如何量刑?


在了解轻伤害团伙作案的量刑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轻伤害”和“团伙作案”这两个概念。轻伤害指的是通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但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而团伙作案,通常指的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说,单独实施轻伤害行为,一般在这个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 对于团伙作案这种情况,刑法中还有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轻伤害的团伙作案里,要区分主犯和从犯。 主犯,一般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也就是说,主犯通常会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量刑幅度内,承担相对较重的刑罚。 从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所以,如果在轻伤害团伙作案中情节相对较轻,被认定为从犯,那么会得到比主犯轻的量刑。 此外,司法实践中,法官还会综合考虑其他诸多因素,比如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后的态度(是否自首、立功、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如果在作案后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要是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