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监外执行后又偷盗该如何量刑?

我之前因为一些原因被监外执行,结果没控制住自己又去偷了东西。现在特别害怕,不知道这种情况法律会怎么给我量刑,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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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外盗窃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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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但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当监外执行人员又实施了偷盗行为,首先要判断该偷盗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构成盗窃罪。一般来说,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如果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盗窃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也就是说,会先对新的盗窃罪进行定罪量刑,然后将前罪未执行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的具体规则是,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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