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数罪并罚情况下该怎么量刑?

我因为涉及多个罪名面临数罪并罚,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怎么量刑。想知道是把几个罪的刑期简单相加,还是有其他的计算方法,法律上对于数罪并罚的量刑具体是怎么规定的,有没有什么特殊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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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数罪并罚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了解数罪并罚的量刑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数罪并罚的概念。数罪并罚就是一个人犯了多个罪,法院在审判时要把这些罪的刑罚合并起来,决定最终要执行的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对数罪并罚的量刑方法作出了规定。首先,如果一个人犯了数罪,被判处的刑罚中包含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当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情况时,只执行有期徒刑;要是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在判处的都是有期徒刑的情况下,量刑规则如下: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比如,某人犯了三个罪,分别被判处五年、七年和十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是二十二年,不满三十五年,那么最终执行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再比如,某人犯了几个罪,总和刑期达到了三十八年,超过了三十五年,那么最终执行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对于附加刑,也有相应的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例如,某人因不同的犯罪行为,被分别判处两个罚金刑,这就属于附加刑种类相同,要合并执行;要是既被判处罚金,又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这就是附加刑种类不同,要分别执行。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也就是漏罪。根据《刑法》第七十条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比如,某人先因一个罪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执行了三年后,发现他还有一个罪没判,新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那么就把前后两个判决的刑罚按照第六十九条规定合并,假设合并后决定执行十二年有期徒刑,已经执行的三年刑期要算进去,实际还需要执行九年。 如果是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也就是又犯新罪。按照《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例如,某人先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执行了四年后又犯新罪,新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那么就把前罪没执行完的六年和新罪的三年,按照第六十九条规定合并,决定最终要执行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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