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的量刑分别是怎样的?


在探讨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的量刑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这两个概念。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还没有真正开始实施犯罪行为,只是在做一些前期的准备工作,比如为了盗窃而准备开锁工具,为了抢劫而踩点等。而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了,但在犯罪结果发生之前,主动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采取措施避免了犯罪结果的发生。 关于犯罪预备的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里的“比照既遂犯”,意思是和犯罪行为已经完成的情况相比较。之所以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是因为犯罪预备行为虽然对社会有一定的潜在危害,但毕竟还没有实际造成危害后果。例如,张三为了实施诈骗,购买了大量的假证件和诈骗话术,但还没有开始实施诈骗行为就被警方发现了。这种情况下,张三的行为就属于犯罪预备,在量刑时会比照诈骗罪的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再来看犯罪中止的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里区分了有无造成损害两种情况。如果行为人在犯罪中止时,没有对他人或者社会造成任何损害,那么就应当免除处罚。比如,李四在实施盗窃行为时,突然良心发现,主动放弃了盗窃,并且没有对被盗物品和场所造成任何损坏,这种情况下李四就应当被免除处罚。如果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是因为行为人主动停止了犯罪,避免了更严重的后果,所以应当减轻处罚。比如,王五在持刀抢劫时,看到被害人苦苦哀求,心生怜悯,放弃了抢劫,但还是在拉扯过程中造成了被害人轻微的擦伤,这种情况下王五就属于造成了损害的犯罪中止,会被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犯罪预备和犯罪中止的量刑在法律上都有明确的规定,并且体现了刑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既考虑到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考虑到了行为人主观上的悔悟和对犯罪结果的避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