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效力认定是否比普通遗嘱更严格?


在我国,遗嘱的形式多样,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等。口头遗嘱的效力认定确实比普通遗嘱更严格。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这里的“危急情况”通常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导致其无法以其他形式订立遗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这就是法律对于口头遗嘱的规定,它设定了比较严格的条件。 而普通遗嘱,例如自书遗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它只需要遗嘱人自己书写、签名并注明日期即可。代书遗嘱则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这些普通遗嘱形式的条件和要求相对明确和固定,不像口头遗嘱那样有“危急情况”以及“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失效”的严格限制。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口头遗嘱效力的认定,法院首先会审查是否存在危急情况。这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比如医院的急救记录、在场人员的证言等。其次,对于见证人的资格也有严格要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所以,如果见证人不符合资格,口头遗嘱也会被认定无效。 综上所述,由于口头遗嘱是在危急情况下订立,且缺乏书面等直观的载体,容易出现争议和不确定性,所以法律对其效力认定设置了比普通遗嘱更严格的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