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共同犯罪的量刑是怎样的?


在诈骗案共同犯罪中,量刑是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诈骗案的共同犯罪里,各个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主要分为主犯和从犯。 对于主犯,《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诈骗案中,如果主犯策划、指挥了整个诈骗活动,那么他就要对整个诈骗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承担责任。例如,主犯组织了一个诈骗团伙,制定了详细的诈骗计划,指挥成员实施诈骗行为,那么他就要对团伙所诈骗的全部金额负责。其量刑会根据诈骗的金额、犯罪情节等,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该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诈骗案中,从犯可能是负责协助主犯完成部分诈骗环节,比如帮忙传递信息、提供虚假证明等。他们的行为对整个诈骗犯罪的完成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相较于主犯,其作用相对较小。所以在量刑时,法院会考虑其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情节,给予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例如,从犯在诈骗案中只是偶尔帮忙发送诈骗短信,没有直接参与到诈骗的核心环节,那么他可能会被从轻处罚。 此外,还有胁从犯。《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有人是在被威胁、强迫的情况下参与了诈骗犯罪,在量刑时会充分考虑其被胁迫的情节。比如,某人受到生命威胁,不得已帮助诈骗分子实施了一些诈骗行为,那么法院会根据其被胁迫的程度和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决定是否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对诈骗案共同犯罪进行量刑时,还会考虑其他一些因素。比如犯罪人的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还有立功表现,《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些情节都会对量刑产生影响。总之,诈骗案共同犯罪的量刑是一个综合考量多种因素的过程,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