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时工人工资是如何确定的?
我所在的公司现在进入了破产清算阶段,我很担心自己的工资问题。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工人的工资到底是怎么算的啊?是按平时工资全额给,还是会有其他算法?特别想了解工资的计算标准和支付顺序这些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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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工人工资的确定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计算方法。 首先,工资的计算标准通常是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不过这里要注意,如果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其次,关于工资的支付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而且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另外,如果劳动合同对工资待遇有明确约定,就参照合同约定;若合同未详细约定,就遵照集体协议的工资标准;若没有集体协议或集体协议未规定,那就执行同工同酬原则。总之,法律充分保障工人在企业破产清算时获得应得工资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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