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清算工资标准是怎样的?


破产清算工资标准是一个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的问题。 首先,经济补偿方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比如工作3年,就支付3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要是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并且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其次,工资清偿顺序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明确,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排在首位;然后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最后是普通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而且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再者,如果劳动合同对工资待遇有明确约定,一般按照约定标准来确定工资。要是合同没约定,就遵照集体协议中设定的工资标准;若没有集体协议或集体协议对此没规定,那就执行同工同酬原则。另外,工资范围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各项应得收入,加班工资等未支付部分也应一并纳入。若企业资产足以清偿全部职工工资,职工工资将全额支付;若资产有限,则可能按一定比例清偿,具体比例取决于企业实际情况和清算结果。不同地区对于破产职工工资的清偿标准也可能存在差异,有些地方可能会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对破产职工工资的清偿给予一定保障和倾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