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指在交通事故中,责任方对受害方因事故遭受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在重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赔偿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人身损害赔偿方面: 1.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2.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依据该解释第七条) 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依据该解释第八条) 4.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依据该解释第九条) 5.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依据该解释第十条) 6.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依据该解释第十一条) 7.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依据该解释第十二条) 8.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依据该解释第十三条) 9.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依据该解释第十四条) 10.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依据该解释第十五条) 财产损失赔偿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对于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等,通常会根据其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如果车辆无法修复,会按照车辆的折旧后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此外,精神损害赔偿也是可能涉及的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或死亡,其本人或家属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会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 在重庆,具体的赔偿标准可能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统计数据等有所调整。同时,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赔偿纠纷。如果通过诉讼解决,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证据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