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从犯、认罪认罚、退赃且是初犯的情况下能减少多少量刑?


在司法实践中,自首、从犯、认罪认罚、退赃且为初犯这些情节都会对量刑产生影响,不过具体的减刑幅度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首先,关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一般来说,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其次,从犯的认定。《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通常情况下,对于一般共同犯罪中的从犯,作用相对较小,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参与实施少量或部分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作用相对较大的,未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30%;参与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量刑情节。依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 退赃同样是影响量刑的重要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而初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通常也会酌情从轻处罚,但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具体的减刑比例。 综上所述,自首、从犯、认罪认罚、退赃且为初犯这些情节会综合起来对量刑产生影响,不过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最终的减刑幅度需要法官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照法律规定进行裁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