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工作人员骗贷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银行工作人员骗贷罪一般涉及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及贷款诈骗罪等罪名,下面分别为您介绍相关量刑标准。 首先是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里所说的“欺骗手段”,就是指银行工作人员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来骗取贷款等金融资源。比如编造虚假的贷款用途、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等。“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等情节,在司法实践中会根据具体的金额、影响等因素来综合判断。 其次是贷款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在贷款诈骗罪中,重点强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有本质区别。如果银行工作人员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贷款后,将贷款据为己有,不想归还,就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司法实践中,对于“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也有相应的标准,会根据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进行调整。 总之,银行工作人员实施骗贷行为,其量刑要根据具体的罪名、犯罪情节等多方面因素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