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起点是多少?


危害公共安全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而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类别,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及公共生产、生活安全。它包含多个具体的罪名,每个罪名的量刑起点也有所不同。 例如放火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放火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量刑起点就是三年有期徒刑。 再如交通肇事罪,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这里可以看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起点是在满足上述情形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又比如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等。一旦符合这些情形,就构成该罪,而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量刑起点就是三年有期徒刑。 总之,危害公共安全罪各个具体罪名的量刑起点需要结合具体的犯罪行为、犯罪情节以及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