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需要提供什么证明,有哪些相关法律规定?
我和 另一半感情不太好,已经分开生活一段时间了。听说分居在法律上有特定要求和规定,也需要证明。我想了解下到底需要提供哪些证明来证实分居情况,以及相关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希望能详细给说说。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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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咱们来说说法律上对于分居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其中有一个情形就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另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这里所说的分居,可不是简单的分开住就行哦。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而且必须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开居住,并且互不履行夫妻之间的义务(包括性生活等)。
接下来讲讲分居需要提供的证明。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 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这能直接证明一方在外面有独立的居住场所,和另一方是分开居住的状态。
2. 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要是书面的哦,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才行。书面协议能清楚地表明双方有分居的意愿和事实。
3. 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这些能从内容中体现出双方感情不和且处于分居状态的事实。
4. 人证: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要注意,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而且分居算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很难被法院采信,一般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才行。
还有一种情况,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就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相关概念:
分居:指夫妻双方在继续维持其夫妻关系的情况下,停止共同生活,并各自建立属于自己的生活方式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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