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与国家追诉行为的先后顺序是怎样的?
我不太清楚在法律流程里,犯罪行为和国家追诉行为到底哪个先哪个后。我就想知道是不是得先有犯罪行为发生,国家才会启动追诉行为,还是存在其他情况呢?希望了解这两者先后顺序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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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犯罪行为与国家追诉行为存在着明确的先后逻辑关系。通常情况下,是先有犯罪行为的发生,之后才可能引发国家的追诉行为。犯罪行为是指触犯了刑法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的行为。比如,张三实施了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就构成了犯罪行为。 而国家追诉行为是指国家专门机关为了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包括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等。国家追诉行为的启动是以犯罪行为的存在为前提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这表明,只有当存在犯罪事实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国家才会启动追诉程序。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有时候可能会出现误判或者错误立案的情况,即可能在没有真正犯罪行为发生的情况下启动了追诉程序,但这种情况后续会通过法律程序进行纠正。例如,经过进一步调查发现所谓的“犯罪行为”并不存在或者不构成犯罪,那么追诉程序就会终止。总体而言,正常的法律流程是先有犯罪行为,然后才有国家追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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