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公司签劳动合同应该小心哪七大陷阱?


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确实存在一些需要我们格外小心的陷阱,以下为您详细介绍七大常见陷阱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是合同空白陷阱。有些公司会让员工先在空白合同上签字,之后再填写内容。这样一来,公司可能会根据自身利益填写不利于员工的条款。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如果员工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就意味着放弃了协商的权利,存在很大风险。 其次是格式条款陷阱。一些公司会使用格式合同,其中的条款大多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限制员工权利。比如规定员工在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生育等。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公司没有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这些条款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是押金陷阱。部分公司会以各种名义收取员工押金,如服装费、培训费等。《劳动合同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所以,公司收取押金的行为是违法的,员工有权拒绝。 第四是试用期陷阱。有些公司会随意延长试用期,或者在试用期内不支付足额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并且,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五是竞业限制陷阱。公司可能会在合同中设置不合理的竞业限制条款,限制员工离职后的就业选择。《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如果公司的竞业限制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员工可以主张无效。 第六是加班费陷阱。公司可能会在合同中规定较低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或者不支付加班费。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如果公司违反这些规定,员工有权要求公司支付足额的加班费。 最后是社会保险陷阱。有些公司会以各种理由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只缴纳部分险种。《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公司不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违法行为,员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补缴。 总之,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发现问题及时与公司协商,必要时可以咨询专业法律人士,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